農地銀行

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了讓有心從農者能迅速取得農地租售資訊,而規劃建置的農地媒介平台,提供內容有:全國各地農地租售服務、農地利用管理知識、便民服務、意見交流、農地資料查詢等,同時可讓地方農會發揮服務農民的角色,促進農地有效利用,並加速農會處理閒置或不良資產,讓有心從農者得以取得經營農業的農地。

本會服務項目
  協助農民銷售、出租農業用地及農舍。
  委託搜尋購買、承租全國農業用地及農舍。
  協助小地主大佃農順利取得農地經營。
  公館鄉農會農地銀行服務人員:林惠文、專線:037-559-018。

小地主大佃農
  農地銀行在98年開始推動「小地主大佃農」政策,政府鼓勵無力耕種的老農或無意耕作的農民,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的農業經營者,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,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。同時,政府協助有意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者(大佃農),順利承租農地長期耕作,改善農業經營結構,降低生產成本,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。

這項服務的策略是
  引進年輕專業農民,以年輕化帶動企業化經營。
  擴大農戶經營規模,來提高規模經濟效益。
  輔導農地集中生產,以降低生產成本。
  整合農業產銷經營效能,以提升農產品競爭力。
  結合產銷履歷、吉園圃及CAS,落實安全農業。
  大佃農可以是專業農民、產銷班,甚至是農會、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。
 
適用申請者和農地範圍
小地主(出租人):
 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,且為自然人。

大佃農(承租人):

 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之自然人或農民組織,包括專業農民、產銷班、農會、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。針對 各類大佃農身分及經營面積(包括自有及承租土地),應符合相關條件。

承租農地範圍:

 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及都市計畫農業區,且合法使用者,但不包括台糖公司土地、公有土地及375出租耕地。

農地租賃年期:

 租期以3年以上為原則,但考量作物輪作需求,不排除短期租約,惟承租面積至少1/2以上符合長期租賃原則。

經營條件:

大佃農應以從事農糧、畜牧或農牧綜合經營為主,並儘量以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之農產品優先考慮。
大佃農承租95或96年任1年連續2期休耕農地且領取承租獎勵者,應以種植水稻、得輪作獎勵作物、契作獎勵作物及有機作物為限。
大佃農承租耕地不得申請休耕補助或平地造林補助。


貸款對象與條件限制
專業農民
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,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農業學校或農業有關科系畢業。
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2年以上或參加依「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」設立之產銷班達2年以上。
依「農場登記規則」登記有案的農場主。
參加園丁或漂鳥計畫取得證書之學員,且教育訓練時數累積達40小時以上。
最近5年參加由政府機關、學術機構或農(漁)會舉辦之農業教育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。

農業產銷班

依「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」設立者。
經農業產銷班班會決議後,由班長或指定班員以個人名義為借款人。本項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規模之限制。
貸款計畫(包括用途、額度及期間等事項),應送經農業產銷班班會決議通過。

農業合作社

依「合作社法」設立者。

農會

依「農會法」設立的農民團體。

農業企業機構

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牧業之公司,且其股東人數80%以上具有農保資格;具有農保資格的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80%以上。
配合重要政策條件,如:活化休耕田、安全農業之產銷履歷、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(CAS標章)等措施。


農業貸款諮詢單位
借款人除可向農(漁)會信用部洽詢申貸事宜外,對相關規定尚有疑問者,並可與下列單位聯繫:

農地事宜

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(農地利用科):02-23126946
 
貸款事宜

全國農業金庫
台北辦公室:02-23805183
花蓮辦公室:03-8353502
台中辦公室:04-23052768;04-23050609
斗六辦公室:05-5372112;05-5370233
新營辦公室:06-6336110;06-6336102
鳳山辦公室:07-7476831;07-7478010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(第三組):0800-388599

農業信用保證事宜
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:02-23116216